先生:董丽芳律师,您好!我是一家意大利厨具企业的经理,我们的产品在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。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和降低产品的成本,大概一年前,我们开始委托一家无锡的中国企业为我们进行贴牌生产,我们的合作进展的很顺利。但最近,一个客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时因质量问题遭受了身体伤害,于是他将我们和上述无锡企业告上法庭,要求我们赔偿其损失。在我看来,我们没有实际生产,对产品质量缺陷也没有过错,原告对我们的起诉是毫无道理的,但我们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因此您能给我们一些法律建议吗?
董丽芳律师信箱:OEM产品质量责任
先生:董丽芳律师,您好!我是一家意大利厨具企业的经理,我们的产品在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。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和降低产品的成本,大概一年前,我们开始委托一家无锡的中国企业为我们进行贴牌生产,我们的合作进展的很顺利。但最近,一个客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时因质量问题遭受了身体伤害,于是他将我们和上述无锡企业告上法庭,要求我们赔偿其损失。在我看来,我们没有实际生产,对产品质量缺陷也没有过错,原告对我们的起诉是毫无道理的,但我们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因此您能给我们一些法律建议吗?
董丽芳律师:Francesco先生,您好!向您的这种情况,属于典型的OEM产品质量责任。中国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3条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。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,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,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。第40条规定,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:(1)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;(2)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;(3)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偿损失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(以下简称供货者)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。生产者之间,销售者之间,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、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,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任何将名称、商号、商标、姓名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及包装上,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、组织及个人,即属于的“生产者”,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。如果不合格产品或者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方或受委托方的名称,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,如果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,则双方均为生产商,共同承担连带的产品质量责任。
依据上述法律规定,尽管贵公司并未参与实际的生产,但将自己的标识贴在了商品上,因此属于“生产者”的范畴。据此,原告对贵公司的起诉是合法的。但正如贵公司提到的,产品的缺陷是因受托企业而引起,为此我建议贵公司聘请自己的律师,积极应诉以捍卫自己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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